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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
姚继增(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韩某,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学院教保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姚继增,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宣化区立洁保洁服务中心经营者。
原告韩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照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的委托代理人姚继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高某某欠韩某借款本金3万元,应按约定如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高某某在借款到期后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现韩某要求高某某偿还本金3万元之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现双方约定的利率已经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6%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韩某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2012年9月1日之日起至本金全部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6%的4倍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保全费480元,由高某某负担,韩某预交的不予退还,由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韩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高某某欠韩某借款本金3万元,应按约定如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高某某在借款到期后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现韩某要求高某某偿还本金3万元之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现双方约定的利率已经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6%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韩某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2012年9月1日之日起至本金全部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6%的4倍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保全费480元,由高某某负担,韩某预交的不予退还,由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韩某。

审判长:苗照亮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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