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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宣化炮院教保科干部。委托代理人姚继增,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高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书记员:王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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