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山县盐山镇翟庄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盐山县盐山镇翟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子达,任村委会主任。
被告:盐山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盐山县北环。
法定代表人:张德顺,该局局长。
原告韩某与被告盐山县盐山镇翟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盐山县国土资源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原告刘某某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山县盐山镇翟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盐山县国土资源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赔偿款14706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9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的儿子刘子玮在村边玩耍时,不幸掉入积满雨水的坑塘中,经抢救无效去世。二被告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部分侵权责任,为此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9日下午14时左右,原告韩某与原告刘某某的儿子刘子玮与叔伯兄弟刘缯伟、刘振伟在村村边玩耍过程中,刘子玮不幸掉入积满雨水的坑塘中,被村民和家人救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子玮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二原告因刘子玮死亡造成损失: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丧葬费231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294139元。坑塘所有人为被告盐山县盐山镇翟庄村村民委员会,因疏于管理致坑塘被村民不当取土现深达数米,被告盐山县盐山镇翟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坑塘周围亦未设立警示标志。
本院认为,刘子玮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二原告未尽监护责任,放任刘子玮到坑塘边玩耍,应对刘子玮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盐山县盐山镇翟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坑塘所有人,对坑塘疏于管理,在坑塘周围未设立警示标志,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刘子玮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盐山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机关,其管理义务是公益性的行政行为,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对刘子玮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山县盐山镇翟庄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韩某、原告刘某某因儿子刘子玮死亡造成损失的30%计88241.7元。
驳回原告韩某、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执行项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1621元,由被告盐山县盐山镇翟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03元,由原告韩某、原告刘某某负担6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生
书记员:刘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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