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
苟学志(黑龙江郑永刚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韩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苟学志,黑龙江郑永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兴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许长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韩某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韩某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长:董益峰
审判员:刘兆兴
审判员:康轶乔
书记员: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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