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创国,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发展大道269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吴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