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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吴某某、苏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创国,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发展大道269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吴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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