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珏,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惠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某志诉被申请人陕西惠某制药有限公司、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惠某制药有限公司、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惠某制药有限公司、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韩某志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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