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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石某某商务综合执法局、石某某市商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周志(河北石某某桥西金鼎法律服务所)
李春苗(河北石某某桥西金鼎法律服务所)
石某某商务综合执法局
石某某市商务局
郝斌(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刘玉龙(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某某,住石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周志、李春苗,石某某市桥西金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某商务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丰收路45号。
负责人王世新,局长。
被告石某某市商务局,住所地石某某市中山东路216号市政府东院。
法定代表人田嘉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斌、刘玉龙,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石某某商务综合执法局、石某某市商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范矛

书记员:杨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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