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国庆,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西城区,。
被告:武某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边国庆、武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彩 审 判 员 吕恒军 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
书记员: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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