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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岳某某、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学敏、柴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系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辆驾驶人。
被告: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号******号。系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辆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吕振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址:邯郸市开发区英才路*号。
负责人:杨东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凤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王蒙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邮郸市邮郸县。
被告:王昊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邯郸市环球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南大街**号。系冀D×××××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
负责人:李宛。
被告:武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406号。
负责人:李信,该公司经理。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贾凤莲、王蒙蒙、王昊东、邯郸市环球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武建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岳某某、邯郸市华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韩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韩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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