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
谢磊(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王功义
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谢磊,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功义。
委托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韩某诉被告王功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秭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磊、被告王功义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建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2012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餐厅合伙经营协议书》,餐厅名称为楚天餐厅。
协议约定原告占51%的股份,被告占49%的股份,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合伙经营期间的房屋租金8万元,餐厅供货商欠款累计12万元,上述20万债务被告并没有依照合伙协议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债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均予以拒绝。
现双方合伙经营已无法继续进行,故要求解除双方合伙协议,并进行清算,以及要求被告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亏损9.8万元。
被告王功义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一、双方签订合伙协议属实,被告在履行合伙协议期间入股20.09万元,享有49%的股份,在经营初期的两个月双方进行了结算,之后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公布财务状况和结算,关门也没有通知被告,据了解是因为原告欠别人的钱被人用装载机堵住了大门而无法经营才关门的,因此解除合伙协议必须是在财务结算清楚后才能解除。
二、原告陈述亏损20万没有任何依据,所谓欠合伙经营期间的房屋租金8万元和供货商的12万元根本没有支付,必须等到支付了才能计入合伙期间的支出。
第三、合伙经营期间是推举原告负责经营的,约定重大支出必须要征得被告同意,原告根本没有按约履行,餐厅的关闭是由于原告的个人原因造成的,应该由原告个人承担。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以各自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和承担债务。
原、被告在合伙经营期间除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双方进行了财务结算外,之后双方再没有进行结算,而财务均由原告负责管理。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以各自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和承担债务。
原、被告在合伙经营期间除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双方进行了财务结算外,之后双方再没有进行结算,而财务均由原告负责管理。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韩某负担。
审判长:周秭民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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