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乔亚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美娜,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刚,男,57岁,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原告韩某与被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忠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依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经开庭审理后,本院查明本案应属劳动合同纠纷,原告韩某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在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前,该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樊忠江
书记员: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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