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房地产经纪人,住三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金龙,北京市东元(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三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伟,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韩某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6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马桂婧
书记员: 罗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