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红,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韩某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以下币种同),并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新疆相识。2017年11月7日原告转账给被告400,000元,备注借款。被告未出具借条。双方约定2018年5月10日归还。但被告到期未归还,并将原告的微信拉黑。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自2017年至今经常居住地于本市中潭路XXX弄XXX号XXX室。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胡克红
书记员:潘峻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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