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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原告韩某。原告韩某。原告韩某某。被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小青审判员 马宝田人民陪审员 于文利
书记员: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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