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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韩某、韩某、韩某某与韩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
原告韩某。
原告韩某。
原告韩某某。
被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小青
审判员 马宝田
人民陪审员 于文利

书记员: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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