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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崔张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韩玉增(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崔张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陈磊

原告韩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玉增,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张某,农民。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鑫域国际B座1103。
法定代表人郑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磊,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崔张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静霞
审判员:范海燕
审判员:任奕浩

书记员: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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