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会来,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工人,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志,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26层2603室。主要负责人:皮闯,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刚,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会来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会来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会来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会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韩会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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