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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京印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京印
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韩京印,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京印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京印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京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京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4元,由原告韩京印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京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京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4元,由原告韩京印承担。

审判长:胡立华
审判员:杜志乾
审判员:高建广

书记员:刘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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