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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亚琴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亚琴,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兰,女,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负责人:李金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巍,女,黑龙江王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琴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韩亚琴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杨天峰

书记员:韩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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