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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亚洲与王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亚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建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媛,河北宾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阳县。
被告:韩建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阳县。

原告韩亚洲与被告韩建民、王某某、韩建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苑铁良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2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亚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斌,被告韩建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媛,被告韩建川、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亚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耕种的土地的侵害,排除对原告正常使用土地的妨碍。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份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所有的土地上进行了耕作,致使原告无法在该土地上进行耕作。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亚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苑铁良 审判员  崔立新 审判员  卢素川

书记员:苏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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