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立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县。
韩某某与赵立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随良
书记员: 贾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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