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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李某某等与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刘景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君英、闫凯彬,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韩某某、李某某、刘景辰与被告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韩某某、李某某、刘景辰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李某某、刘景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韩某某、李某某、刘景辰负担。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 张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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