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金芬,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计1674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