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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前郭某某华某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庆安县,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庆安县记者站推荐,现住庆安县。
被告:前郭某某华某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凤文,职务经理。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宝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东,男,系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前郭某某华某某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2.00元,减半收取计4591.00元,由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德东

书记员: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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