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铁矿,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升国。
被告:井某某。系被告万升国之妻。
被告:胡金波。
被告:万升亮。
被告:赵洪石。
被告:姚胜春。
被告:河北中磊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新华区宇安路168号宁安园1-1-1201。
法定代表人:万云鹏,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万升国、井某某、胡金波、万升亮、赵洪石、姚胜春、河北中磊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金波、万升亮、赵洪石、姚胜春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胡金波、万升亮、赵洪石、姚胜春起诉。
审判员 杜金荣
书记员: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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