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代理人李玲玲,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胡桂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司马湛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娟与被告韩某、贾某、胡桂云、司马湛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在建华区,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建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向本院提交了齐齐哈尔市××区卜奎街道办事处天增社区证明信和韩某、贾某的居民户口薄以证实其主张。经审查,四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
本院认为:四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建华区,且原告韩丽娟对四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予以认可,故四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肖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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