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昊,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尹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3.00元,减半收取计1801.50元,由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祖奎
书记员:孙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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