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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某某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玉娜
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

原告韩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玉娜,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立勇、被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王玉娜、李正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虽然被告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出具,且对价格及工程量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二证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亲属、利害关系,本院对其不予采纳。被告的证据,系现场照片12张,可以证实房顶裂纹、漏水、楼梯裂纹并返工重修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本院对其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3年4月份,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达成打房顶的承揽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六间正房打现浇顶。后原告组织工人为原告施工,完成了六间正房打顶的工作,包括柱子、梁、楼梯等,该承揽款为15120元。原告韩某某为被告李某某所浇筑的房顶有裂纹、漏水、楼梯裂纹的现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加工承揽的合意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原告依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后,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原告工作成果存在裂纹、漏水、楼梯裂纹瑕疵,应相应减少报酬,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韩某某承揽款10584元(15120元×7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加工承揽的合意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原告依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后,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原告工作成果存在裂纹、漏水、楼梯裂纹瑕疵,应相应减少报酬,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韩某某承揽款10584元(15120元×7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肖民

书记员:李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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