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世成
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王伟(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陶某某
天津市思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王志强(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
陈永振
原告韩世成。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
被告天津市思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港保税区京门大道288号综合办公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杜秉霖,职务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振,该公司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世成与被告陶某某、天津市思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世成于2015年6月24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世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世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保全费2855元均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韩世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世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保全费2855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艳杰
审判员:王丹
审判员:姚鼎然
书记员: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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