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租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之妻,住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民,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华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城南开发区御河路御河小区七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燕,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荆州市华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华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华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行山
书记员:杜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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