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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荆州市华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租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之妻,住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民,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华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城南开发区御河路御河小区七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燕,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荆州市华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华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华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行山

书记员:杜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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