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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李某某等与赵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水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怀来县。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水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怀来县。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怀来县。(系韦某某侄女、李某某、李某堂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美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职工,现住河北省怀来县。

原告韦某某、李某某、李某与被告赵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韦某某、李某某、李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李某某、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某某、李某某、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春新

书记员: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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