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艳丽
白华丽(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董宁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白华丽,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李某某与董宁、韦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冀11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韦艳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韦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华丽及被上诉人董宁和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广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同被告董宁自2011年至2015年保持多年民间借贷业务往来。
2011年至2015年6月19日原告累计转款给被告董宁4855500元,2011年至2015年12月16日被告董宁累计偿还原告本息3925300元。
期间被告董宁于2014年4月2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二份,一份金额为130万元,约定月利率2.5%;另一份金额为100万元,月利率2%。
2014年11月3日,被告董宁给原告出具70万元欠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5%。
2015年7月、8月、9月、10月,被告董宁每月偿还原告43500元。
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已于2014年11月10日离婚。
审判长:倪庆华
书记员: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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