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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盗窃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身份证号码4522261992********,壮族,小学文化,住兴宾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行政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韦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及4月15日、16日、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到贵港市江南工业园金富华木板厂区进门右侧一栋尚未投产使用的二楼厂房内,分五次偷走黄某迷晒在该处的5条内裤;2020年4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又窜到贵港市江南工业园金富华木板厂厂区,将厂区大门左侧一楼房子曹某嫣晒在防盗网上的2条内裤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物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庆前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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