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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建明与孙某某、胡祥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韦建明
孙某某
胡祥云
云梦中盐宏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韦建明。
诉讼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进行辩论,上诉。
被告孙某某。
被告胡祥云。
被告云梦中盐宏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泰山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建明诉被告孙某某、被告胡祥云、被告云梦中盐宏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建明于2015年12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建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建明撤回对被告孙某某、被告胡祥云、被告云梦中盐宏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韦建明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韦建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建明撤回对被告孙某某、被告胡祥云、被告云梦中盐宏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韦建明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鞠俊东

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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