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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小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韦小成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韦小成,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小成与被告王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小成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小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小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小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小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杜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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