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滴道区,无职业。
法定代理人:鞠厚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城子河区。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城子河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西支公司,地址鸡冠区红旗组团B楼2号门市。
负责人:张锦霞,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诉被告赵春某、李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以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5.00元,减半收取677.50元,由原告负担,免予交纳。
审 判 长 董洪渠 人民陪审员 伟丽娟 人民陪审员 陈玉萍
书记员:谢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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