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鞠某某、张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张彦军,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鞠某某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彦军 代审判员 张学文 代审判员 崔冬望

书 记 员 刘东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