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张彦军,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鞠某某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彦军 代审判员 张学文 代审判员 崔冬望
书 记 员 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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