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卫东街嘉泰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吕达,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长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黑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鞠某某、曹启荣诉被告讷河市恒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鞠某某、曹启荣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鞠某某、曹启荣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某某、曹启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6,922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鞠某某、曹启荣负担。
审判长 王春雷
审判员 郑向东
审判员 高永骞
书记员: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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