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某某
李国利
刘某某
杜金花
原告鞠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某某,住辽宁省。
委托代理人杜金花,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势严重,仍在住院治疗,相关费用并未固定,且需要评定伤残等级,故原告申请本案暂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势严重,仍在住院治疗,相关费用并未固定,且需要评定伤残等级,故原告申请本案暂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孙铁军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刘柳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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