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鞍山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MA0ULC5K7L,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红旗南街6甲号阀门大厦1003室。
法定代表人:董志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桂萱,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梦网荣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8887313L,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余文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鞍山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梦网荣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鞍山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鞍山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远晶
书记员: 李晓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