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靳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7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申请人李俨俨,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8日,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艳、左红银,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恒,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5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申请人靳某、李俨俨因与被申请人张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恒承包的来凤县全民健身中心场馆智能化安装工程在来凤县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未付完的工程款1184782.42元,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号为BZPPxxxx)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靳某、李俨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恒承包的来凤县全民健身中心场馆智能化安装工程在来凤县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未付完的工程款1184782.42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靳某、李俨俨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尤珍春 审判员 姚贤吉 审判员 冉莉莉
书记员:姚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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