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某
霍军喜(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靳某某
原告靳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霍军喜,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靳某某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判长:毛东香
书记员: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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