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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哈尔滨华某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招投标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吴彦秋,系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华某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顾德库,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曾路,系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巩萃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华某学院人力资源部部长,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华某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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