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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连生与高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靳连生
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原告靳连生。
委托代理人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某。
田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东关社区。系高某某的妻子。
原告靳连生与被告高某某、田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兰、被告高某某、田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协议和欠条证实,应予确认。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和给付违约后的利息损失的责任。被告同意还款,应予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外产生中的债务系其夫妻的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主张已给付的利息不应重复计算,但对给付利息的具体数额和具体的时间双方说法不一致,被告至今也未提交原告出具的收条证明给付利息的数额和时间,为避免出现重复计算利息的问题,利息从被告自认的第二次给付款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给付原告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协议和欠条证实,应予确认。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和给付违约后的利息损失的责任。被告同意还款,应予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外产生中的债务系其夫妻的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主张已给付的利息不应重复计算,但对给付利息的具体数额和具体的时间双方说法不一致,被告至今也未提交原告出具的收条证明给付利息的数额和时间,为避免出现重复计算利息的问题,利息从被告自认的第二次给付款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给付原告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邢惠民
审判员:尹红雷
审判员:华云峰

书记员:渠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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