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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与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兵,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我的房屋和物品损失共计38996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41996元;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邻居,2015年1月22日晚,被告为其母亲办理丧事时燃放鞭炮,引燃了我房屋院内堆放的玉米秸秆,并引着我的房屋。村书记报警后,万全区公安消防大队赶到现场,因火势过大,尽管消防官兵和村民全力扑救,最终将我的三间砖瓦房及二间土坯房全部烧毁,屋内的物品也一同烧毁。此事实,被(2015)万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火灾发生后,就我的房屋和物品损失的赔偿事宜在村干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我诉至本院,请依法判决。刘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经审理认定如下:原、被告系邻居,2015年1月22日晚,被告刘某某在北新屯乡××村给其母亲办理丧事时燃放爆竹,不慎引燃了与其相邻的原告所有的房屋院内堆放的饲草,并引燃了房屋,村民报警后,万全区公安消防中队出动消防车赶赴现场时,三间瓦房、两间土房均已着火,经消防中队及当地村民扑救,最终将火扑灭。原告所有的三间瓦房、两间土房及屋内的物品被烧毁。原告起诉后向本院申请对其房屋及物品损失鉴定,本院委托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公估报告书:房屋修缮为36626元、室内财产2370元,合计为38996元;评估费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2015)万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证实,予以认定。
原告靳某与被告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被告燃放爆竹将原告房屋及物品烧毁,经评估损失为38996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41996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该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靳某房屋及物品损失38996元、评估费3000元,共计419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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