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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告: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某、被告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6年底找原告说有事急用20000元,原告如数借给被告现金2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找被告要钱时,于2017年4月11日给出具借款证明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广平县人民法院。
靳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两万块钱属实,但中间还过1000元,当时没有约定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底,被告靳某某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2017年被告偿还原告1000元。之后被告未归还,当原告找被告要钱时,于2017年4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证明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原件1份1页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付原告。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靳某某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靳某某19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钦

书记员: 申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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