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友艳,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影,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申请人靳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成林名下冀B×××××号夏利牌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并由担保人李振东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成林名下车牌号为冀B×××××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一年,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该车辆查封期限内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等与该车辆相关的手续。
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静
书记员: 王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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