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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任俊某、逯某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霍艳丽,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逯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被告:马聚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被告:刘江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任俊某、逯某来、马聚敏、刘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靳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鹏

书记员: 李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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