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某与被告张亚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靳某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靳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书记员: 谢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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