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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诉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毛义村村民委员会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靳某
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毛义村村民委员会
顾世恒(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毛义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卜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顾世恒,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靳某因承包地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靳某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靳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上诉人靳某负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靳某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靳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上诉人靳某负担。

审判长:刘子明
审判员:李德权
审判员:邹德林

书记员:孙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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