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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诉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靳某某
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原告靳某某。
法定代理人牛井春。
法定代理人靳长坡。
委托代理人靳秋泉,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对被告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对被告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瓮建红

书记员:勾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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